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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保密工作管理方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03

 

 

 

 

 

 

 

 

 

 

中共鲁东大学委员会文件

鲁大党发也201721

关于印发《鲁东大学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机关各部门:

现将《鲁东大学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鲁东大学委员会

2017 7 5


 

 

 

 

鲁东大学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守国家秘密是保障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以下简称保密工作) , 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自己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二保密组织机构和保密工作责任

 

第五条 校党委成立学校保密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经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部、博物馆( 档案馆) 等部门及国际教育学院、外国语学院、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商 学院、艺术学院、蔚山船舶与海洋学院等有关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六学校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制定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

( 二) 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保障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 三)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校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 四) 负责保密事项的审查审批。

( 五) 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培训和管理。

( 六) 加强调查研究,分析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

( 七) 认真查处泄密事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

( 八) 研究、总结、部署学校保密工作,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九) 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 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 十) 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七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 一)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校领导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提交年度保 密工作计划、专项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二) 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 三) 指导和监督全校各单位做好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 四) 对学校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进行审核和业务指导, 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的接触和知悉范围的确定进行指导 和监督

( 五) 认真开展对保密要害部门( 部位) 、涉密人员、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等各类事项的保密审查工作。

( 六) 参与学校重大涉密活动和会议,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涉密活动和会议的各项保密工作。

( 七) 组织开展保密检查,消除泄密隐患, 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制止、纠正、查处有关保密违纪违法行为。

( 八) 组织交流、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并提出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方案。

( 九) 认真做好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文件的签收、传递、传阅、复制、清退、立卷归档和销毁等, 机要件的接收、传递和交寄等。

( 十) 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保密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 十一) 完成学校保密委员会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三级责任制。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一级保密责任人;学校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为二 级保密责任人;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为三级保 密责任人。 二级保密责任人与一级保密责任人签定保密责任书,三级保密责任人与二级保密责任人签定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承担涉 密科研项目的学院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 密工作;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课题组设立兼职保密员一名,具 体负责本课题组的日常保密工作

各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 一) 把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责任制。

( 二) 分析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现状,研究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解决问题的方法。

( 三) 加强本单位涉密人员的管理,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 四) 认真落实涉密部位和秘密载体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其安全。

( 五) 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

( 六) 定期向校保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课题组要认真做好本课题组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保密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能力和条件:

( 一)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保密工作。

( 二) 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的基本情况。

( 三) 掌握保密法规和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保密范

 

第十二凡涉及下列内容的资料必须妥善加以保管:

( 一) 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统计报表等。 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其他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

( 二) 学校召开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学校起草的重要活动预案和改革调整方案机关各部门起草的文文稿、电报,编印的设密级的刊物、资料、名册、统计报表以及工作中形成的其他需保密的材料

( 三) 尚未公布的学校综合统计报表、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报告和总结。

( 四) 文书、财会、基建、房产、采购标底和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资料。

( 五) 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调动、升级、奖惩、职称评聘等。

( 六) 涉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教务、档案、政保( 稳定、安全及突发事件) 等事项的人员情况、相关材料和工作预案。

( 七) 出国人员名册,出国人员回校后的汇报材料, 出国未归人员情况;来校外国专家、留学生名册及情况材料;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及协议。

( 八) 学生的政审材料;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与命题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

( 九) 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国家批准的发明( 不包括公布的专利) ,或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

2. 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

3.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科研项目

( 十) 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内容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十一) 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事宜。

 

第四密级确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为绝密冶“ 机密冶“ 三级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是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依据。 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学校的内部秘 密,包括工作秘密或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和法定程序,提出确定密级或变更密 级的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并报上 级有关部门批准。 在未获批准前,产生单位应按原拟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承接校外依照国家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项目,必须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协作单位出示经对方保密部门 备案且明确标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文书证明,明确双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纳入学校的保密管理。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应在文件、资料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按国家保密局发布的 2014 年第 1 号令《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秘密则标明“ 内部冶。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 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的程序办理。 保密期限未变更而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的, 或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产生单位提出,报学校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内部秘密一般到三年自动解密,有特殊情况或需继续延长保 密期限的,可注明具体内部保密时间

第五保密文件资料的管

 

第十七条 秘密文件的拟稿、印刷、收发、传递、承办、管、借阅移交归档销毁均应办理清点登记签收手续,严格 责任制密级文件的打印、装订要严格管理,底稿要监毁

第十八条 凡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要经常核对,及时清退;秘密级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由收文单位认真登记销毁,严格手续、制度。

第十九条 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 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文件、资料或密品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责任,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对携带密件、密品的人员应加强教育, 严明纪律,不准携带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其中携带绝密级的或数量较多的机密、秘密件, 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必要时可派专人押运。

第二十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 复制机密级文件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秘密级文件,须经文件、资料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 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未公开的中央各种文稿和领导同志内部讲话稿,未经发文机关或本人同意,严禁复制。

第二十一条 凡出席各种涉密会议所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到机要部门( 党委办公室) 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到机要部门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召开会议时,印发的会议文件中有标明密级的,分发时要办理签收手续,会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 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

应当编排顺序号。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校机要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或在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六科学技术保

 

第二十四条 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我校科技保密工作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协调、指导督和检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 各学院主管科技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 课题) 在开始立项时,项目( 课题) 负责人必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项目( 课题) 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 在申报成果奖时须填写密级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 重大科研项目的外场试验,应由项目( 课题) 小组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外场试验保卫保密安全方案必要时由专人负责现场保卫保密安全工作对试验的目的、方案和结果,要严格限制知密范围

第二十七条 凡需在广播、报纸、展览、出版物公开宣传报道科技成果时,须经技术成果的所在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 同意。 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须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 境) 内外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等的科技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 涉及保密的科技项目须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九条 向国( 境) 外投寄或携带论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应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同文件、资料等秘密载体一样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主办的项目鉴定会、学术会议和毕业论文答辩会,涉及保密科研项目( 课题) 的,应确定参加人员和文件资料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加校外学术会议所带回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应交有关资料室登记、保管使用,不得作为个人私有。

第三十二条 承接重大科研项目( 课题) 的单位,要制定专门的保卫保密管理制度,并进行跟踪管理,参研人员要签订 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三研究生参加涉密课题,指导教师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并对其撰写的论文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涉外活动保

 

第三十四条 接待国外、境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讲学、学术交流等涉外活动,均由相关主管部门管理。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接待。

第三十五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由相关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六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统一口径,规定 保密纪律。

第三十七条 涉密科研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 公开与境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的资料论文、报告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密品。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 失。

第三十九条 凡参与对外学术会议、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需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课题组长、导师等进行保密审查,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第四十条 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事先向科研管理部门报告,签订保密承诺书。 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 要求出境涉密人员出示承诺书和论文、合作项目等保密审查证明

第四十一条 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 应当事先向科研管理部门报告,科研管理部门提醒其遵守保 密守则

第四十二条 本校承办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单位,应负责对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

第八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涉密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 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 专人管理, 并制定岗位责任。

第四十五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未经制文单位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复印、翻印和打印密件 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制文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印、翻印和打印复印翻印和打印的密件按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第四十八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

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 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四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承办。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十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 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 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对硬盘本身故障需送外维修的,应在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维修

第五十一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 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或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进行。


 

 

 

第九宣传报道和会议保

 

第五十二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 承) 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 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五十四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 规定与会人员范围, 明确保密要求。

第五十五条 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办理

第五十六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 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 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十保密教育和保密检

 

    第五十七每年在重大节假日前,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

第五十八条 对新调入的人员,人事部门和录用单位要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制度。 对调出和出国人员,人事、外事部门和派出单位要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并清退保密文件、资料。

第五十九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 一)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 二)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 三) 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 四)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 五) 不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计算机网络传输涉密信息。

( 六) 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 七) 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 八) 不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 九) 不带涉密载体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 十)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一

第六十违反保密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违反保密纪律,玩忽职守,遗失或泄露国家秘密的;

( 二)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 三)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 四)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 五)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 六)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 七)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 八)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第六十一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本办法由鲁东大学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鲁东大学委员会办公2017 7 5 日印